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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诈骗类警情的分析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10-17 17: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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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诈骗类警情的分类 

从诈骗方式上划分,具体有以下十九种类型:

一是购物信息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或网络发布超低价格出售车辆、手机、电脑信息,先诈骗货款,再以货物为高档商品、走私物品被扣、防止执法部门稽查等原因,要求补“关税”、“手续费”、“运费”、“风险金”等为借口,实施诈骗。

二是贷款信息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或网络发布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的信息。一些急需贷款的事主联系诈骗犯罪分子时,犯罪嫌疑人要求其向指定账户汇入“验资款”,“手续费”、“好处费”、“利息”、“保证金”,以诈骗钱财;或者索要事主银行账户,再通过层层设套,窃取事主银行账户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存款迅速转走。

三是中奖信息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短信群发大量中奖短信、在网上设置弹出窗口等手段,假称彩票中奖、电话号码中奖、QQ号码中奖等中奖信息,要求中奖人打“兑奖热线”电话,以先交纳“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帐手续费”等为借口,诈骗钱财。

四是固话欠费信息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电信部门名义群发信息或直接拨打电话,称事主开户的固定电话欠费,事主否认有此情况后,犯罪嫌疑人建议事主报警,然后冒充司法、银监等部门,以银行帐户涉案被冻结等为借口,要求事主把帐户内存款转到所谓的“安全帐户”实施诈骗。

五是银行卡消费信息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短信群发功能,发送在某商场用银行卡消费若干金额的内容,并留下咨询电话。受害人拨打咨询电话后,被要求持银行卡到ATM机输入密码进行所谓的“查询、设置‘防火墙’保护、开通网上电子银行帐户”等操作,实际是进行诈骗转账。

六是退税诈骗。

犯罪嫌疑人拨打受害人电话,声称按国家新政策可以退还部分税费等,并准确说出事主的个人信息、房产或车辆信息,使事主信以为真,便向对方提供的帐户转入所谓的“手续费”等虚假费用。

七是退汽车下乡补贴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私家车主个人信息,冒充公安车管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声称按国家新政策可以退还汽车下乡补贴,并准确说出受害人的车辆信息,致受害人被蒙蔽后,在ATM机上将银行卡上剩余资金转入骗子的账户。

八是用假币购物诈骗。

多名犯罪嫌疑人事先用真币去商店购物,不离柜马上退货收回真币,趁受害人不备,以再次购物的名义换成假币给受害人。

九是盗取密码冒充好友诈骗。

犯罪嫌疑人先利用黑客软件盗取他人的在线游戏、QQMSN等账号的密码,然后从中物色被骗对象,锁定对象后,冒充账号主人与被骗对象聊天,然后以种种理由诱骗对方汇款到指定账户或进行网上购物。在行骗过程中,有些骗子甚至播放被盗账号主人的视频、音频资料。

十是房屋租赁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短期租赁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再假冒房主将此房以一年期或更长期间租给其他租房者,以此骗取租金。

十一是利用钓鱼网站诈骗。

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等品牌网站上发布低价购物信息后,诱骗买家登录陷阱网页,骗取买家银行账号和密码。

十二是利用品牌网站诈骗。

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等品牌网站上发布低价购物信息后,诱骗买家绕过有交易保障的网络支付系统(如支付宝),通过传统网银或者ATM机转账。

十三是出售考试答案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校园宣传栏等发布出售“考研答案”、“自考答案”、“英语等级考试答案”等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不敢声张的心理实施诈骗。

十四是街头冒充熟人借钱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常找老人作为下手目标,冒充亲友、或亲友的熟人进行简短交谈后,利用老人爱面子的特点借钱急用。

十五是冒充香港人街头借卡诈骗。

犯罪嫌疑人选择年轻单身女性作为诈骗对象,冒充香港人接近受害人,以出车祸、身上钱已花完、银行卡不能用等为由,借受害人本地银行卡来转帐或借手机、笔记本电脑联系家人,在骗取了受害者信任后找借口逃离现场,或者易地盗取现款。

十六是网上订、退票诈骗。

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布可订、退飞机、火车票的虚假信息,并留下400咨询电话,以绑定银行卡为由诱骗受害人通过网银、ATM机转账。

十七是代销小件商品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学生想做兼职赚钱的心理,将假冒或者差量的日用品、文具送至学生寝室,骗取受害人的代理押金。

十八是冒充老板诈骗网上卖家。

犯罪嫌疑人对网上卖家谎称自己是大老板,联系租车公司接卖家到宾馆交易,取得卖家信任,伺机携卖家带来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逃离现场。

十九是网络游戏代练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公司的名义在自设网站、网络游戏论坛、QQ群、百度帖吧等处发布网络游戏角色升级代练的消息,诱骗受害人通过网银转账,骗取升级代练金。

二、诈骗类警情产生的原因

诈骗警情的成因,既有社会管控机制相对滞后和当前不良社会因素的消极影响,也有受害人防骗意识淡薄、防骗能力弱,以及部分受害人自身具有不良心理意识的原因。

一是社会因素的诱发。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确实存在分配不公、收入悬殊、贫富差距加大等社会现象,致使部分人心理失衡,致富观念扭曲,加之自控能力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在一定条件下便选择行骗取财的违法犯罪途径。

二是诈骗行为成本低、风险小,获利丰厚。

行骗是非暴力手段违法犯罪行为,不需像其他侵财犯罪如盗窃、抢劫行为那样有爬窗、撬门、动武行凶等较大肢体行动,犯罪分子通过花言巧语或布下陷阱使受害人“自愿”出钱,容易得手,作案风险小。且行骗成功后的获利往往较大,刺激行骗人员的作案动机。

三是侦破案件难度大。

一方面因诈骗流窜性、突发性强,侵害目标、作案手段和地点不确定,很难发现破案线索,难以进行超前预测。另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除当事人双方口供外,很难有其他证据可利用,使办案民警难以发现有价值线索。此外,有的犯罪分子还是异地、网上作案,给民警抓获现行和固定证据带来更大困难。

四是受害人对亲人、朋友等熟人的防范心理非常弱,甚至没有防范。

犯罪分子通过巧妙设置的诈骗环节,让受害者迅速认为对方就是自己的好朋友、亲人,实施诈骗。

五是大部分受害人存在“天上石头砸不中我”的心理。

即很多人即使知道客观存在的事实,却并不相信事实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例如媒体大量宣传的电信诈骗、中奖诈骗案件,很多受害人都很了解,但不相信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导致被骗时的戒心不强。

六是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的极端情绪实施诈骗。

在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环环相扣的设置,如冒充电信、公安人员等,激发受害人恐惧、急于证明自己清白等情绪,让受害人很难保持理智。

七是受害人对网络安全知识不够了解。

受害人对网络购物中网站的真伪、发布信息的真伪,及合法操作规程等识别能力差,很容易被犯罪分子从正规购物流程诱导到非法、不可监管的购物通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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