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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坚决禁止宗教活动进校园。
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