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分的称号、标志,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通常由将官、校官、尉官、准尉、士官、士兵构成其等级体系,有的国家还设有元帅。以置于肩、领或袖、帽等处的专门徽章符号,标志军人的军衔等级和所属军种、兵种及专业勤务。军衔的种类,按其性质,可分为正式军衔、临时军衔和荣誉军衔;按兵役,可分为现役军衔、预备役军衔和退役军衔。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军衔是军人的终身荣誉,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具有一定功绩的军人退役后,在规定的场所有权佩带军衔符号的军服。
实行军衔制度,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加强军队的组织纪律性,方便军队的指挥和管理,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对国际联盟作战和军队交往也具有重要意义。军衔等级的设置,同军队的规模和体制编制密切相关。欧洲早期的军队,最大编制是团,所以当时最高军衔只是上校,将军则是代表君主或元首指挥作战的首领。以后,随着军队组织编制扩大,将军遂划分为若干等级,以指挥不同规模的军队。各国军官军衔同军队职务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通常是上尉一连长,上校一团长,准将一旅长,少将一师长,中将一军长,上将一方面军(或战区)司令官。军衔授予的条件和程序,各国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授予军衔,一般以军人所任职务的编制军衔、政治品质、业务素质、服役经历及劳绩贡献为依据。军官军衔的授予,许多国家集中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手中,也有的国家将中、下级军官军衔的授予权赋予国防部和高级军事机关。
军衔晋升是军人的一种权利。各国对校级以下军官及士兵军衔的晋升期限,都有具体、严格的法律规定;将官军衔的晋升,通常实行择优选升,不规定具体期限。和平时期,军衔一般都是按期逐级晋升,因职务提升而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的编制军衔,或在工作中建有突出功绩的军官,军衔可提前晋升。为使军人的军衔与其所任职务相一致,有的国家实行临时军衔制度。如美国规定,下士以上军人正式军衔尚未期满,而被正式任命或临时任命为比其正式军衔高的职务时,则授予同新任职务相适应的临时军衔。临时军衔,一般都高于本人的正式军衔。被授予临时军衔的人员,其权力和服装式样与正式军衔相同。职务下降时,临时军衔亦随之下降,但不得低于原有的正式军衔。英国、印度等国,亦实行临时军衔制度。军衔是多数国家规定军官服役年龄和军人享受物质待遇的重要依据。军官服役年龄的大小,同军衔的高低成正比,不过这种比率逐步呈缩小趋势。如20世纪初,日本规定上将65岁,少尉45岁,而80年代末规定上将60岁,少尉53岁,上将与少尉的最高服役年龄之差,由20岁缩小到7岁。西方国家军官的薪金,大多以军衔作为依据,东欧一些国家的军官,军衔则为薪金构成的一部分。中国古代有一套独特的武职官员等级制度。秦汉时期,官员的等级称“石”。魏晋以后,官员的等级称“品”,多数朝代的武职官员等级设9品18级(每品分正、从两级)。唐宋时期,武职官员等级设9品32级。隋唐以后,在品之外还设有“武阶”。阶数多少各朝不等,多者45阶,少则18阶,每阶均有等级称号,如骠骑大将军、昭武校尉、陪戎副尉等。以不同颜色和图案的冠服佩饰标志官员的品阶,是中国古代武阶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它表明中国封建社会武职官员的等级制度已趋完善。清朝末年,清政府参仿西方军事制度,实行营制改革。从1904年开始至1911年3月,历时6年多,逐步地在中国军队中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军衔制度,取代了传统的武阶制度。中国初次建立的军衔设6等18级:上等第一级包括大将军、将军、正都统,第二级为副都统,第三级为协都统;中等第一级为正参领,第二级为副参领,第三级为协参领;初等第一级为正军校,第二级为副军校,第三级为协军校;额外军官一级;军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级;兵分正兵、一等兵、二等兵3级。辛亥革命后,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改定军衔等级为6等16级:上等军官称将军,中等军官称都尉,初等军官称军校,每等分大、左、右3级;额外官佐1级;军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级;兵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3级。
1912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重新命名军衔称号:上等军官称将官,中等军官称校官,初等军官称尉官,每等分上、中、少3级;准尉官1级;军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级;兵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3级。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沿用上述军衔称谓,除1935年将上将区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外,其余等次相沿不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196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度时,军衔设7等20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设而未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8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度,军衔设6等18级:一级上将(设而未授)、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93年4月,士官军衔增加等级,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军衔,由高至低各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1994年5月,将官军衔中不再设一级上将。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为3等8级:预备役少将;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军衔出现于15~16世纪西欧一些国家,故习惯上称其为西欧式军衔。17~18世纪,西欧式军衔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形成一种国际性军队等级制度。各国军衔的形式大同小异,通常以将、校、尉、士、兵构成其等级体系,其等级设置数量的多少不一。将官,多者设5级,少者设1级,设2级、3级、4级者皆有。校官、尉官,有的国家各设3级,有的国家设4级。准尉,有的国家不设,有的国家设置,但其等级数量不同,少者1级,多者6级。军士,多数国家设3级或4级,少数国家设两级或5级、6级、7级。兵,多数国家设两级或3级,少数国家设1级或4级。陆军、海军和空军的军衔设置,多数国家三者基本一致,少数国家略有差异。平时与战时军衔的设置,绝大多数国家没有什么区别,但有的国家的最高军衔,如苏联的大元帅、美国的五星上将,平时一般不授。几个主要国家的基本军衔等级设置情况如下:
美国军衔设6等25级:五星上将(战时或战后对有特殊贡献的军官才授予)、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三级准尉、四级准尉、五级准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
俄罗斯军衔设7等20级:俄罗斯联邦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高级准尉、准尉;大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朝鲜军衔设5等21级:大元帅、元帅、次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特务上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下等兵。
越南军衔设5等17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古巴军衔设6等16级:总司令(相当于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军士长、军士;上等兵、列兵。
印度军衔设7等20级:元帅(只在战时授予有特殊功勋的军种参谋长);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三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新兵。
韩国军衔设5等15级: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兵。
日本自卫队军衔设6等18级: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
阿尔及利亚军衔设6等17级: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军士长、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英国军衔设8等19级:元帅;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新兵。
法国军衔设5等20级: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总军士长、军士长、准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下等兵、列兵。
加拿大军衔设6等17级: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