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 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但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 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外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空军专机女乘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但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 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细胞分析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做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μ/L,女性7~40μ/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μ/L、≤60μ/L,女性>40μ/L、≤50μ/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 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 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上述第4、5、6款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一款,潜水员、空降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六十一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和专用试卷进行智力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数学能力:专用数学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数学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二)言语能力:专用言语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言语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第六十二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结构访谈或专用情境判断测验软件进行人格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专用人格计算机测验四项效度指标与“分离特质”“神经特质”和“敏感特质”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访谈“精神障碍家族史”“精神障碍病史”“幻觉体验症状”“妄想、被动体验”“情感障碍”“应激障碍”和“情感、行为协调性”七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或专业情境判断测验(Ⅰ)的分数大于等于8分; (二)专用人格计算机测验四项效度指标“偏离特质”“冲动特质”和“悖逆特质”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访谈“偏离性”“冲动性”和“悖逆性”三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或专业情境判断测验(Ⅱ)的分数大于等于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