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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7-15 09: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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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学校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来施工单位、校内暂住人员、校内务工人员及临时工。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检查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建立并逐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应当明确和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设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参与消防安全全区域联防联控,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

(十)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器火灾检测系统和消防物联网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相应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落实学校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附属单位的行政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岗位责任人及岗位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落实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 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须组建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疏散学生并组织扑救。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含家属区)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

(五)完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管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校史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电视台、广播台和驻校内快递、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实验室、地下停车场等部位;

(四)图书馆、医史馆、校史馆、档案室、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信管处中心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对外出租的楼房、场地等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单位或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个人对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应加强对租住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举办晚会、展览、体育等群众性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相应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在室内或相对密闭的空间举办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明火,所有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门必须打开。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用电线路及改变线路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及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不得堆放爆炸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开挖或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必须经过天然气公司办理。

第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底层不得开设娱乐性、经营性场所,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有挥发性气味的物资仓库。

第二十条  校外实训基地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和值班巡查工作,防止火灾、煤气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焚烧杂物、垃圾,确因需要动用明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安全防范措施动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单位及公共建筑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器材自备,消防设施自行维护,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校保卫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对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挪用、丢失及损坏。

第二十五条  消防自动联动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保卫处指派专人,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图书馆及信息化管理处所配备的自动灭火系统自行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六条  消防监控及火灾报警监控室不得移作它用,消防值班人员应有上岗证书,遵守值班制度,加强业务学习,爱护设施设备,保管好技术资料,做好值班记录,能够熟练操作并排除简单故障。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箱、消防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系统器材维修及增配工作。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要依照校保卫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消防设施、器材维修及增配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消防供电系统、供水管道、防火卷帘、防火隔离门、排烟系统、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箱)、消火栓、喷淋头、消防电梯及等设施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及保卫处的消防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时,不得削弱消防工作;在引进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时,不得引进防火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对外实行承包、承租和转租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将消防安全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实验室、实训室课前要对实验、实习人员进行防火知识安全教育,了解工作环境的消防常识,会使用配置的灭火器材,熟悉逃生自救方法和路径。

第三十三条  从事电焊、气焊、电气安装、油料加注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重点工种人员和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在校施工及生产单位,应制定必要安全防火措施,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严格施工程序;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分为公安机关检查、消防机构检查、保卫处检查、专项检查和单位自查四种形式:

公安机关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派出所依照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在辖区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自觉接受驻地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机构检查:是指消防队依照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在辖区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自觉接受驻地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保卫处检查:由校保卫处根据校消防责任人及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安排,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由保卫处及相关职能处室,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寒暑假前及依照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专项行动要求和学校安排,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自查:由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按照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下属单位、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对各单位、部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或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组织机构、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档案及重点部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情况;

(五)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六)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防火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泵房、消防池(水箱)、供水管道、阀门、消火栓、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计算机教室、网络教室等消防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所属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五)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其它易燃及重要物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七)火灾隐患、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有效;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室内有无堆放易燃物品、杂物;

(六)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及尽职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违章者当场纠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手机、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作他用的;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或切断消防设施电源,关闭或封堵消防供水管线的;

(八)消防泵没按规定定期运转维护的,供水管道阀门锈蚀不能正常开启、关闭的,自动消防控制系统备用电池未按规定充放电的;

(九)未发生火警或未经保卫处批准,私自从消火栓取水的;

(十)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核查、整改。对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报公安、消防部门及校保卫处。

第四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将隐患情况向保卫处或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予以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强人防工作力度,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严重危及人员安全的,要停业整改或关闭危险部位。

第四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或个人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把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六条  各院系、两所附属医院及制药厂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院系、两所附属医院及制药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院系、两所附属医院及制药厂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一条  把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三条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章 奖惩

第五十五条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单位、部门,包括院系、部、处、所、馆、中心、附属医院及制药厂等。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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