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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0-08 15: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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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评比,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各项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细则予以处罚,其中涉及治安处罚事项在公安机关委托或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来校短期工作、学习的人员)和进入学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在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

第二章 检查、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自觉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和整改安全隐患,并以此作为考核和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考核,采取逐级考核的办法。学校考核院、系、部、处等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考核科室(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等基层单位;基层单位考核个人。学校考核由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于当年末或次年初进行,各单位的考核,结合年终总结、个人考核自行进行。

第八条 学校设立治安保卫工作奖励基金。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学校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治安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评为先进集体:

⒈ 单位领导重视治安保卫工作。

⒉ 经常进行法制和“四防”教育,有明显成效。

⒊ 认真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岗位职责明确,内部治安秩序良好。

⒋ 安全防范措施严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⒌ 无火灾、火警,无案件,无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

⒍ 其他积极支持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先进个人:

⒈ 在校内外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⒉ 认真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收到较好效果的。

⒊ 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或在灭火、抢险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⒋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在保卫学校安全和维护正常秩序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⒌ 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⒍ 其他积极支持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的,对单位给予奖励100-500元,并颁发荣誉奖状;被评为先进个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50-1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研究,学校党委和行政批准,可以给予500元以上的物质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视情节、后果、态度等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50-500元。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还可以单处或并处党纪、行政处分、扣发奖金、工资;造成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一)扰乱校园公共秩序:

⒈ 扰乱教学、科研、办公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办公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⒉ 扰乱图书馆、餐厅、运动场、学生宿舍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⒊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⒋ 拒绝、阻碍师生员工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⒌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⒍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二)妨害校园公共安全:

⒈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⒉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取得或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⒊ 堵塞消防通道不听劝阻,尚未造成后果的。

⒋ 有重大事故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⒌ 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或者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

⒍ 违反安全防火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私接电源或在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煤气炉、酒精炉等违规用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⒎ 在校园内玩火、放火或燃放烟花、爆竹或在禁止烟火地点吸烟、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⒏ 工作场所下班不关门、不断电、不断气和不关窗、不锁门,造成轻微损失的。

⒐ 故意损坏、移动沟井、坎穴覆盖物、标志、防护栏,造成轻微后果的。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⒈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⒊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⒋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⒌ 胁迫和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

⒍ 用恐吓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⒈ 盗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⒉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⒋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违反校园管理秩序:

⒈ 窝藏、销毁、转移赃物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⒉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⒊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反动淫秽物品的。

⒋ 未经允许在校内开设录像厅、卡拉OK厅、游戏厅、台球室的。

⒌ 未经允许私自在办公楼、家属区、学生宿舍推销商品或未经允许进入校园回收废旧物品的。

⒍ 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⒎ 私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设施的。

⒏ 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或污损路灯、交通设施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的:

⒈ 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⒉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⒊ 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⒋ 饮酒后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的。

⒌ 在马路上堆放物品、建筑材料,妨碍交通的。

⒍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内道路上行驶的。

(七)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

⒈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证和出入证的。

⒉ 未经允许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⒊ 乱扔垃圾、乱倒脏水等破坏校园环境的。

⒋ 接纳、雇佣和留宿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件的。

(八)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

⒈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⒉ 假报户口的。

⒊ 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⒋ 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⒌ 开具假证明的。

⒍ 借用户口底页丢失或超过期限不归还的。

(九)危害国家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凡第十一条未列入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可以比照类似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胁迫或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予以口头传唤。

(二)讯问。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保卫部门的讯问。讯问应当做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保卫部门向受害人或知情人了解情况,做出笔录,经证人核实后在笔录上签名。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裁决。

(五)给予罚款裁决的,由综合治理办公室下达罚款通知书,一式两份,通知被罚款人到校财务处交款,由校财务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罚款者。被处以罚款者也可以当场向执法人员交款,但执法人员必须填写校财务处收据交付被罚款者。

被处以罚款者,应交纳现金。逾期不交的,每日加罚5%滞纳金。拒不交纳罚款的,予以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责任人要视情节、后果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罚款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赔偿:

(一)单位责任人不重视或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以致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混乱的。

(二)违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失职发生火警、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等灾害事故的。

(四)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要文件资料、现金、票证、贵重物资损失的。

(五)主管人员、值班人员因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安全保卫工作方面存在的隐患,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安全措施,在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七)不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放纵犯罪分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的。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学校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本校师生员工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虽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但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危害学校治安管理的,学校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不履行职责,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疏于检查、督促,发现隐患不报告、不请示、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奖惩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单位上报材料,保卫处审核,经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审定,院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办法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处罚事项,均由学校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后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委员会决定。

(二)给予扣发奖金、工资处罚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四)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决定。

(五)其他情节严重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报公安、安全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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