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等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和餐厅、公共浴室、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由主管单位一把手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为治安防火责任人,各岗位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各部位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监督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情况,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各部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值班等制度,加强安全检查。
第六条 以下场所和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机械防范设施:
(一)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场所的一楼。
(二)值班室、收发室。
(三)重要的办公室。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电教室、财务室。
(五)机要室、图书馆、档案馆。
(六)其他必须安装的部位。
第七条 以下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列入重点要害部门、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报警器等技术防范设施:
(一)重要的办公室。
(二)重要的实验室。
(三)计算机房(3台以上计算机)、电教室(价值5万以上)。
(四)财务室。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史博物馆。
(六)其它重要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
第八条 任何人进入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秩序,爱惜学校财物,禁止破坏、损毁学校设备、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不得在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内举行文体活动。
第十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严禁在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经批准作业时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遵守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实验仪器等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第十二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主管单位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防火和法制教育,使人人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安排本单位日常安全防范和节假日值班等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机械防范和技术防范的设备、设施,贵重设备、大批量计算机入室前应主动向保卫处报告,听取保卫处的安全防范建议。
(五)负责保管本单位配备的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整改处理不过夜。
(七)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离开工作场所应随手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火源、水源,锁好抽屉、文件柜、保险柜。
(三)妥善保管钥匙、密码、口令、数据及文件资料。
(四)妥善保管本单位配备的机械和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和室内消防设施、器材。
(五)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等有价票证。
(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七)提高警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提供情况,协助查处。
第十四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开放和关闭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按规定关窗锁门,非工作时间一般禁止任何校外人员进入,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告保卫处;校内人员进入需经登记并交验学生证、工作证等身份证件。
(二)关闭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前实行清场制度,即在下班下课或活动结束后对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巡视,确保安全。
(三)对进入教学楼、办公楼等需凭证出入的部位和场所的人员进行登记、盘查,凡携带、搬运办公物品、设备设施进出均应点验登记,凭相应证件放行。
(四)禁止社会闲散人员及未成年人进入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
(五)提高警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协助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楼和综合楼是学校主要的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楼内工作人员凭工作证件出入,学生仅限上课时出入。非本楼的学校师生员工确因有事要到机关办理的凭证(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出入。节假日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登记出入。
(二)上午、下午、晚上下班下课后,大楼管理人员应逐层清理闲散人员,检查安全情况,锁好门窗,并认真登记。大楼管理人员要按时开关门。
(三)需要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人员应提前在楼管理处登记备案。
(四)大楼管理人员每日应检查大楼门窗、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五)楼内严禁带入或存放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
(六)办公物品进出本楼层应点验登记,凭相应证件放行。
第十六条 图书馆、档案馆、计算机房的安全管理除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一)成立专门组织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制订和实施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和办法。
(二)库房、机房内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三)库房、机房内禁止抽烟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和容易引起电热(如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等)的电器等设备。
(四)库房、机房内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消防系统,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库房、机房钥匙专人保管,重要文件资料、档案应入保险柜,重要数据做好保密措施和及时备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重要的办公室”是指校级和二级单位的党、政机关领导的办公室、学校机关办公室、机要室和其它涉密办公室。“重点实验室”指国家、省(部)、市设在我校的实验室和我校重点建设学科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安全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