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管理
第一条 进入学校的师生员工,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徽章、证件,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第二条 非本校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示身份证,介绍信等证件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无正当理由者,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三条 校内暂住人员须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学校有关证件出入校门。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七条 运送、携带物品出校,必须持物品所有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有权扣留审查。
第八条 建筑材料由基建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证明;学生物品由学生所在院系开具证明,教工私人大件物品执行登记放行制度。
第九条 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条 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验证放行制度。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
第二章 车辆和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自行车应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注意上锁、停放整齐,不得乱放。
第十三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管理的自行车,保卫人员有权盘查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存放自行车无锁或未锁的,由保卫处统一收管,一律凭车辆有效证件领取,每辆车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不得鸣音。除基建、维修运料和运输生活垃圾等原因经批准外,不允许拖拉机进入校园。摩托车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许可。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放车辆。非本校机动车辆,经允许夜间方可停放在校内,并应交纳一定的场地费和管理费。施工车辆应持基建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应谨慎行驶,尽量减轻和防止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损校园环境。
第十六条 校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会同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二十条 校外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娱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贯彻落实以下要求: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火措施,加强场所管理,安排专人值班,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保卫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娱乐场所。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五)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就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安排。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按月缴纳治安管理费。
学校各单位在校内开办创收性产业、培训班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服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进入校园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校留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