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节假日期间的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假日系指寒暑假和国家法定的节日及双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第三条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安排好本单位的值班工作,每逢寒暑假前,须将“值班安排表”送交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各一份。“值班安排表”应写明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时间、地点、电话等。寒暑假以外的节假日,各单位也要安排好值班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要害部位封闭式管理。节假日期间,教学楼、实验楼、会展中心、图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及各单位所辖的安全防范重点要害部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单位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
第六条实行重大事件和突发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若遇重大事件和发生突发性问题,应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而影响工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严格值班工作人员管理。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严格交接班手续,并做好值班记录。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本单位值班工作监督检查。
第八条严格学生公寓管理。寒暑假期间,住校生要登记在册;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九条严格用电管理。禁止在值班室、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褥或其他违章用电。
第十条严格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切实管理好单位内存放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确保节假日期间的安全。
第十一条严格各类学习班和群众性集会管理。节假日期间举办的各类学习班和群众性集会,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保卫处审查,符合安全、消防规定者方可进行。主办单位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实行值班监督检查制度。节假日期间,校长办公室采取电话询问、实地察看和单位值班人员报告情况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单位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将给予处罚:
(一)未安排值班或值班工作没有落实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500—1000元。
(二)值班人员没有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一经查出每人次处罚50元;
(三)对私拆封条者处罚50元;
(四)学生宿舍私自留宿他人对留宿者处罚50元;
(五)使用电炉、电褥或违章用电,对使用者处罚200元;
(六)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者处罚200元;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办班或集会,除责成其立即停止其办班或集会外,对组织者处罚500—1000元;
(八)凡出现上述行为,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学校将对责任者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 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无理取闹的;
(二) 谩骂或殴打值班人员的;
(三) 严重干扰破坏正常值班工作秩序的;
(四) 对学校治安管理工作造成危害的。
第十六条学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处罚工作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