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校园环境,是指学校围墙范围内所有区域;在校园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出租或使用教学、科研、生活用房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办班,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在校内办班。
3.学校引进的校外人员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4.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少数特困生生活确有困难,应在院系处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可利用课余时间,到有关部门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服务性工作。
5.以学生会或学生社团名义引进的带有商业经营性质的活动,须经主管校领导以及保卫处同意,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经营。
6.为方便师生员工生活和学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临时性销售学习用品及生活用品的,必须征得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并在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限时销售。
7.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各种手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经批准在学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人员以及外埠人员,需持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注册,办理临时出入证。外埠人员要办理暂住证;未经批准严禁在学校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违者没收所售商品。
8.凡进入校内进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公安局和保卫处有关消防安全及学校治安管理规定,负责人每年年初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自觉接受保卫处的检查和督促,服从保卫处的治安管理,积极参加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9.校园内禁止私设摊点,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流动叫卖。
10.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启示,随意摆放标牌等。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有权制止乱贴乱发宣传品、广告、启示等行为。
11.各类布告、公告、通知等宣传品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布告栏内,尺寸不得超过四开,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版面整洁。严禁在建筑物外墙、大门、走廊及树木、电线杆、宣传栏、报栏等公共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告示和刻画、涂写,违者自行清除或承担清除费用。
12.校园内禁止设立营利性的娱乐场所,确需设立的须经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
13.校园内严禁在食堂和商店外销售食品;严禁利用经营场所为他人提供条件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书刊、光盘、录像带等物品。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4.获准经营者的商品要保证质量并有价格标签,要实行明码标价,文明经商,严格遵守物价政策并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学校有关部门要协助工商、计量部门,加强对物价、计量器的管理和检查,对有质量问题和缺斤少两的经营者要进行严罚。
15.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饮食及其它服务项目的,必须在限定地域内(门面房以门窗为限)文明经营,并按时交纳管理费。出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商品一律没收,情节严重送交工商、卫生、公安部门处理。屡教不改者停止营业并清出校园。
16.校园内的所有商业活动务必于23:00时前停止,违者停业整顿。
17.如经营者违反以上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对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责令停业。
18.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19.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