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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0-08 15: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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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户口管理相关法规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集体户口的登记工作,协助派出所掌握本单位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单位人员进行遵守户口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办理派出所交办的其它有关户口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尚未办理家庭户的教职工和被我校录取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入学新生的有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二)新分配来院的教职工,凭毕业生就业协议、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经地方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入户。

(三)其他应当入户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或报到证)上姓名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三)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后,在户口迁移证右上角用铅笔写上专业班级、身高和血型,以班为单位交到学校保卫处。

(二)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丢失户口迁移证的,可由我校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八条 凡毕业分配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未按时迁出人员户口为滞留户。

第三章 户口底页借用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底页。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单位分房、小孩入户、出国审查、边境证、公证等。

第十条 教职工凭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如需延长时间应及时说明。

第十一条 户口底页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户口底页清洁、完整,无破损。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保证按时交还。

第十二条 凡需开具户口相关证明的,可到保卫处开具介绍信后去派出所办理。

第四章 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三条 凡户口迁来我校并属于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可到保卫处开具介绍信后去派出办理身份证。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在户口办理完落户手续后方可办理身份证。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十五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毕业生户口迁出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退学学生凭学校开具的有关退学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工作调动凭接收单位所在派出所签发的同意入户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教职工申请单独立户的凭个人申请及派出所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分配方案及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一)有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所在的市、县。

(二)无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原籍。

(三)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

(四)毕业后出国留学的学生户口迁往原籍。

(五)教职工工作调动的户口迁往其调动单位,家庭户的由本人带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的,必须持新地址的报到证,向保卫处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写出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更改日期;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个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方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可以补发新迁移证。

第六章 户口注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二)被逮捕: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三)死亡: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违法违规行为及惩罚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底页丢失或超过期限不归还的。

第二十一条 有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因公安机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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