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加强治安管理,根据《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各院、系、处、部、馆、厂、公司等单位及校园周边门面房雇用的校外临时工、民工、合同工(以下简称三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工”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三工”人员的审查录用与证件办理。做到先审后用,对符合条件“三工”,在其进入校园的三日内,由用人单位到校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办证、建档工本费用由“三工”个人承担。
第四条:办理出入证件须提供以下五种证明:
(一)“三工”人员的身份证及一寸照片二张;
(二)当地政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校内担保人的保证书;
(四)录用单位证明。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三工”人员必须出示健康证明;
(五)务工证。
第五条:“三工”人员在校内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学校安排,在指定地点集中居住,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三工”人员进出校门或在校园内接受安全检查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否则保卫处检查人员有权将其清理出校园。
第六条:用工单位和民工队、建筑队要加强对“三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定期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的“四防”教育,开展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三工”人员的管理,减少或避免案件、事故发生。
第七条:凡驻校的建筑队、施工队必须在开工之前到保卫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交纳综合治理保证金5000—20000元,工程竣工后如无违规行为退还全部保证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陕西中医药大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及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予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用人单位领导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和责任事故,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损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火、用气,造成火警、火险的;
(三)用人单位对所属“三工”人员管理不善,致使“三工”人员严重违反校纪的;
(四)凡未办理出入证件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在校内居住的;
(五)用人单位未经批准、培训,擅自使用安全保卫人员的。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三工”人员中发生的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条:“三工”人员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者,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授权保卫处具体解释、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